1. | 何謂語言人權? |
| 1st. | 人權分為三大類: |
| i. | 所有公民的生存權及自由權。 |
| ii. | 所有公民的公民政治權及平等反歧視權。 |
| iii. | 少數或弱勢族群得認同權及文化權。 |
| 2nd. | 加拿大政治哲學學者Will Kymlicka進一步將第三種少數族群的人權細分為: |
| i. | 文化權。 |
| ii. | 自治權。 |
| iii. | 政治參與權。 |
| 3rd. | 而所謂的「語言人權」(linguistic human right)或「語言權利」(language right)則是文化權的範疇。從「正當性」(legitimacy)的觀點出發,語言人權就是要求不管族群政治經濟力量強弱、人口多寡,其母語都應該受到國家政府的保護,反對優勢語言繼續強制性擴張。 |
| 4th. | 不過,全世界幾乎都有語言歧視及語言剝奪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語言弱勢的族群常需要訴諸語言權利或語言人權,來矯正語言歧視下產生不平等的語言規劃(language planning)及語言錯誤(language wrongs)。對弱勢族群來說,語言人權或語言權就是要求族語在社會生活使用的權利,藉以維護、發揚族群的語言文化。 |
2. | 國際語言人權條約有哪些? |
| 1st. | 1957年《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暨部落人口條約》:第25條(應教導原住民兒童以母語讀寫)、第26條(政府有義務使用原住民語言。 |
| 2nd. | 1992年《歐洲區域或少數族群語言憲章》:第7條(要求歐盟會員國在語言政策及法規中承認少數族群語言權利、保護並推動少數族群語言使用…等等)。 |
| 3rd. | 1996年《世界語言權利宣言》:民間推動,各國專家在巴塞隆納通過,設定高度理想標準,並且作了鉅細靡遺的規範,例如第10條(所有語言平等),第15條(所有語言族群都有權在國內正當使用自己的語言)。 |
| 4th.
| 2007年《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13條(原住民族有權復振、使用、發展並傳授其語言)、第16條(原住民族有權建立族語媒體)。 |
3. | 各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有那些? |
| 1st. | 1990年《[挪威〕薩米語言法》:第1條(宗旨是讓挪威薩米人能夠保護與發展他們的語言)。 |
| 2nd. | 2003年《[墨西哥〕原住民族語言權利法》:全文四章25條,宗旨為承認及保護原住民個人、原住民部落集體之語言權利,也包含成立原住民族語言中心。 |
| 3rd. | 2008年《[加拿大〕因紐特語言保護法》:規定包含因紐特語的權利義務、因紐特語專責單位、語言部長的責任等等。 |
| 4th.
| 2011年《[巴拉圭〕語言法(第4251號)》:全文52條,宗旨為推動及保障巴拉圭原住民族語,保護國家多元文化及雙語國家之特色,並建立必要之相關組織,發展國家語言政治。 |
對照台灣,原住民族的法定語言權可見於以下規定: |
| 1st. | 1991年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
| 2nd. | 1998年《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0、21、24及26條(原住民學習族語及族語支援師資規定)。 |
| 3rd. | 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第9條(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 |
目前則正在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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