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106學年度大專校院開設原住民族語言課程補助計畫
壹、
計畫目的:
透過鼓勵大專校院建置原住民族語課程,增加族語學習管道、促進學習動機及拓展族語使用場域,藉以提升大學生族語能力,活絡族語意識氛圍,進而培育族語傳承薪火,落實多元文化共榮價值。
透過鼓勵大專校院建置原住民族語課程,增加族語學習管道、促進學習動機及拓展族語使用場域,藉以提升大學生族語能力,活絡族語意識氛圍,進而培育族語傳承薪火,落實多元文化共榮價值。
貳、
實施期程:106學年度(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
參、
補助對象︰國內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肆、
補助項目、標準與額度:
一、
補助項目與標準(詳如附件3):
(一)
鐘點費:採核實支付(含二代健保費)。
(二)
交通費及住宿費︰全額補助(核實支付)。
(三)
新創編輯族語教材教具費︰撰擬、製作授課所需之族語教材教具(含二代健保費)。
(四)
印刷費︰授課教材編印,每位學生最高以200元為限。
二、
補助標準:詳如本計畫附件3。
伍、
教師遴聘︰優先遴聘具下列資格之師資授課。
一、
通過本會辦理之族語能力認證考試(高級),並參加原住民族語言振興人員研習結業者。
二、
曾擔任本會族語能力認證考試試務(命題或閱卷)委員,並曾參加政府機關(學校)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研習結業者。
三、
曾擔任本會族語振興人員研習之講座者。
四、
除須遴聘合格師資進行授課之外,如因課程需要,另可聘任部落耆老或有教學經驗族人協助授課。
陸、
申請方式:
一、
申請學校須填具申請表格(附件一)及細部執行計畫、雙面印製裝訂成冊等文件1式2份,送本會審定。
二、
受理期間︰106年6月15日至106年7月10日止。
三、
核定日期:106年7月20日前。
柒、
審查作業:
一、
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就下列項目審查評定。
二、
審查標準:
(一)
將課程列入學校正式課程架構(課程表),並授予學分者優先補助。
(二)
計畫緣起(含現有學生族群人口數、使用語言之現況與限制或困境)與目的的完整性、重要性、前瞻性。
(三)
族語課程內容、教學規劃及師資具有執行之實際效益,可增進青年學子族語聽說讀寫之能力。
(四)
計畫效益提出具體可量化之衡量指標,可預期提升族語使用率與營造族語環境。
(五)
計畫經費之合理性、資源連結的擴展性之編列。
(六)
申請學校過去執行相關計畫及推展族語文化之經驗與成果。
捌、
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
經費撥付:由大專院校製據後,先予撥付核定之經費。
二、
經費核銷:以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核銷,原始憑證免送會,並請依會計法及審計法妥善保存十年,以備審計機關及本會派員查核,查核機制為本會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另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於辦理完竣後2個月內函送費用結報明細表、成果報告(雙面列印含照片、光碟)及教材等核銷資料,俾憑辦理核結事宜。
玖、
績效考核︰為落實績效執行成效,請將考核項目相關資料及修課學生人數(必填),併入所送成果報告,其中修課學生統計人數區分為一般學生數及原住民學生數(註明族別),俾利進行績效考核作業,考核成績將作為次學年度審查補助加分重要依據(詳如附件4績效考核表)。
拾、
附則:
一、
請於開課前函送成功開課佐證資料報會,如無於期限內檢送,撤銷補助。
二、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或邀請擇選之典範學校進行成果分享。
三、
本計畫補助款之運用,經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不合規定者,除本會同意補助部分轉正或撥款外,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款項,且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1年至5年。
四、
另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應撤銷本計畫之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以及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
執行本計畫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
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補助」之字樣。
七、
補助事項之影音資料、書面文件及其他計畫成果,應無償授權本會為公務上使用。
發稿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