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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董事會
條文 | 內容 | ||
1. | 應設立一法人組織,名為Bwrdd yr Iaith Gymraeg或威爾斯語言董事會。 | ||
2. | (1) | 依據上述條文設立之董事會(簡稱董事會)應至多有15名成員,由首席大臣任命。 | |
(2) | 執行任命義務時,首席大臣應確保董事會成員能夠反映威爾斯當地使用威爾斯語的多元情況,並反映或包含董事會建議對象的多元考量。 | ||
3. | (1) | 董事會應致力推動及落實威爾斯語的使用。 | |
(2) | 在不侵害上述條文一般性原則的情況下,董事會應執行條文所指之業務: | ||
(a) | 向首席大臣提出威爾斯語政策建議; | ||
(b) | 向有關公務機關人員提出執行公務及司法時,應同時並重威爾斯語及英語的原則; | ||
(c) | 向提供民眾服務的有關單位提出應使用威爾斯語的建議。 | ||
(3) | 依據以下條文,董事會得從事任何影響或導致威爾斯語使用現象的行動,尤其得: | ||
(a) | 向首席大臣提出威爾斯語政策建議; | ||
(b) | 索取威爾斯語諮詢或其他服務的費用; | ||
(c) | 接受贈品或其他財產。 | ||
4. | (1) | 董事會應遵守首席大臣的一般或特殊指示,並應提供首席大臣必要的資訊,協助其完成任務。 | |
(2) | 本法附件1之於董事會有效。 |
附件1
條文 | 內容 | ||
1. | 首席大臣應任命其中一名成員為董事會主席。 | ||
2. | (1) | 依據以下條文,董事會成員及主席應依據其任命就職。 | |
(2) | 任何一位成員或主席得在任何時候向首席大臣提出書面請辭。 | ||
(3) | 首席大臣得於以下情況,以書面通知解聘董事會成員: | ||
(a) | 該成員於連續三個月內,無故缺席董事會會議; | ||
(b) | 該成員收到破產通知,或其財產被查封,或其已和債主協調信託條文; | ||
(c) | 首席大臣認為該成員無法勝任董事會之職位。 | ||
(4) | 若董事會主席已不是董事會成員,其主席職位亦被取消。 | ||
8. | 為確認: | ||
(a) | 董事會職員人數, | ||
(b) | 職員之薪水、津貼和福利,以及 | ||
(c) | 職員之其他條件及工作項目, | ||
董事會應取得首席大臣及財務大臣之同意。 | |||
9. | (1) | 董事會徵人啟事應納入所有就業方案,並應在最後標明:「Bwrdd yr Iaith Gymraeg或威爾斯語言董事會」。 | |
(2) | 董事會應於國會可以提供的預算下,支付財政部依法要求的金額。 | ||
(3) | 一旦被董事會聘用時, | ||
(a) | 受聘人員之就業即受相關法案約束保護,必且 | ||
(b) | 成為董事會成員之一。 | ||
經首席大臣及財政大臣同意後,董事會得決定受聘人員任期及相關福利。 | |||
10. | 董事會不為英國王室服務,也不享有王室給予的特殊地位、豁免權或特權;董事會財產不屬於王室財產。 | ||
11. | 董事會預算將由首席大臣及財政大臣共同決定,並由首席大臣支付。 | ||
12. | (1) | 董事會應確實保存核銷紀錄,並應於每個會計年度提交會計報表。 | |
(2) | 會計報表應提供所有首席大臣及財政大臣要求的資料。 | ||
(3) | 董事會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之隔年8月31日前向首席大臣、主管會計及審計官提交會計報表。 | ||
(4) | 主管會計及審計官應檢視、確認董事會之會計報表,並於國會提交相關報告。 | ||
(5) | 除了第一年董事會設立元年之外,董事會的會計年度為期12個月,於每年3月31日截止。 | ||
13. | (1) | 每逢會計年度末,董事會應向首席大臣提交當年成果報告。 | |
(2) | 首席大臣應於國會提交董事會年度報告。 |
來源:Welsh Language Act 1993
◆本則外電由 Yedda Palemeq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