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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發中心 - 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中心
族語復振政策
台灣原住民族語言相關法令
(語發中心Yedda Palemeq及阿洛·牧卓兒彙整,2015.10)
年份 法令名稱 條文 備註
1994 教育部國民小學鄉土教學活動課程標準 總目標為增進對鄉土歷史、地理、『語言』和藝術等的知識。
1996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5.3
教育文化處掌理下列事項:關於原住民族語言研究、保存與傳承之相關事項。
199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10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第四次增修。
1998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總綱要 國小一至六年級學生,必須就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等三種鄉土語言任選一種修習,國中則依學生意願自由選習。學校亦得依地區特性及學校資源開設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以外之鄉土語言供學生選習。 教育部正式於2001年實施鄉土語言納入正式課程中。
原住民族教育法 §10
為保障原住民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或補助法人、團體辦理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
於1998年發布,至2014年共修訂四次。
§21
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應提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
§24
擔任族語教學之師資,應通過族語能力認證;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26
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有關之支援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1999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9
各級政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提供學前教育及國 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時,應規劃、協助並督導學前教育機構及國民中、小學,安排時數,實施教學。
於1999年發布,至2014年共修訂二次。
2001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如連結) 於2001年發布,至2013年共修訂二次。
2003 語言平等法草案 (如連結) a.由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國推會)制定。
b.國推會於2013年隨政府機關改組,縮編為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第四科(閱讀及語文教育科)。
2005 原住民族基本法 §9
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
政府提供原住民族優惠措施或辦理原住民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得於相關法令規定受益人或應考人應通過前項之驗證或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另以法律定之。
於2005年發布至2015年共修訂2次。
200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推動臺灣母語日活動實施要點 (如連結) 教育部主政。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5.3
教育文化處掌理下列事項:原住民族歷史及語言研究、保存與傳承之相關事項。
第二次修訂。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 (如連結) 於2006年送行政院審議,惟經決議與客、閩南語併「國家語言發展法」,並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現文化部)主政。然,後續並無進度,原民會續於2015年再次提送審議。
2007 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如連結) 教育部於2003年經行政院協調,轉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現文化部)主政。草案已於2008年送立法院審議。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如連結) 於2007年發布,至2014年共修訂五次。
原住民學生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如連結) 於2007年發布,至2014年共修訂三次。
2008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 (如連結) 於2008年發布,至2014年共修訂一次。
2014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2.3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保存與傳承及傳播媒體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2014年1月29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