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語言權利的立法是維繫語言生存和達致語言公平相當重要的工作。作者嘗試從語言人權的權點,藉由討論弱勢語言的地位規劃(包括官方語言地位的重要性),並列舉弱勢語言成官方語言的實踐經驗,列如加拿大以法語和英語為官方語言、瑞土以法語、德語、義大利語與羅曼西語為官方語、印度除英語和興地語外又有14種區域語言作為官方語言等。
在多官方語言國家選用官方語言有兩種方式,分別為領土原則和身份權原則。前者指將國土依據主要語言人口在地理上的分布情形劃分語區,以某地區的主要語言作為該語區的官方語言。後者則由個人決定使用任何法定的官方語言和公家機關打交道,且較適用在族群和語言界限不斷流動或重疊的情形,提供個人選擇,讓個人根據自己的利益使用語言,有助於族群間的接觸,使少數族群對大社會產生歸屬感。
領土原則的雙語政策國家,如瑞土是由26個高度自主的郡組成的聯邦國家,皆以當地的主要語言作為官方語言,惟中央與各郡政府間之公文來往以各郡通行的主要語言為準(德語、法語、義大利語及羅曼許語)。對於軍官和聯邦公務人員的語言要求較高,須至少懂得兩種官方語言。在教育方面,各郡都均規定中學生必須修習母語之外的另一種官方語言,並可選修第三種官方語言。而比利時在行政、司法、教育的語言使用依領土原則劃分語區。軍隊方面則依身分權原則加以改組,土兵各以其母語接受訓練。就領土原則對弱勢語言保存觀點來看,兩國所採用的區域單語主義對弱勢語言保存有相當的大助益。
而以身分權原則的雙語政策國家,如芬蘭的官方語言(瑞典語和芬蘭語)是使用了領土及身分權的混合式原則,該語言區的劃定以縣市為單位,依縣市語言人口的比例而定,並根據人口流動的情形,彈性調整。若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少數人使用芬蘭或瑞典語,則列為雙語縣市,若少於百分之十則定為芬蘭或瑞典語的單語縣市。根據1963年芬蘭的548個縣市中,百分之八十三是芬蘭單語區、百分之八為瑞土語單語區,其餘的百分之九為雙語區。另,加拿大亦採混合式原則,在1970年通過的「官方語言法案」一方面藉著以安撫魁北克的法語人土,另一方面則保障各省英語或法語少數族語的權益,官方語言地位(英語與法語)雖語言使用權利的保障,但實際上在雙語的使用還是僅限於幾種類型的公共服務,也只有在少數地區施行。就該原則的觀點來看,是可補充領土原則的缺失,使沒有居住在族語言聚集區域的少數族語得以享受語言權,但讓所有的人數均能以其母語在各種場合通行無阻,用意雖然良善,可行性卻不大。即使多語言的國家為能達到語言平等,設立人口到達一定之比例來保障語言使用權,但在實際政府行事上少數語言通常被邊緣化,僅得到象徵性的承認,卻缺乏實質的實務。
心得:
語言復振不僅需考量各種層面,如師資的培訓,使用語言的環境,語言的紀錄及推廣等,更需法律的保障,在本文中所說明的領土原則及身份權原則對弱勢語言的適用性,並提供各國的實踐經驗,都是值得做為台灣弱勢語言地位規劃的參考價值。語言不只需要由下而上的推行,也需要由上而下的支持。
